第二十三条

有效

法制工作机构和相关专工委应当加强沟通协作,遇有重要问题和重要情况时,可以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联合审查。

法制工作机构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涉及其他备案审查机关工作职责范围的共性问题的,可以与其他备案审查机关开展联合调研或者联合审查,共同研究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

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可以建立备案审查协同工作机制,对跨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文件开展联动监督。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