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法制工作机构和相关专工委可以对以下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审查:

(一)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重大政策调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的;

(二)涉及重要法律、法规实施的;

(三)上级、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求进行专项审查的;

(四)发现特定领域或者相关类别的规范性文件存在共性问题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专项审查的。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