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一节 审查程序第二十二条有效法制工作机构和相关专工委可以对以下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审查:(一)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重大政策调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的;(二)涉及重要法律、法规实施的;(三)上级、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求进行专项审查的;(四)发现特定领域或者相关类别的规范性文件存在共性问题的;(五)其他需要进行专项审查的。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