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一节 审查程序第二十条有效对不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的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由法制工作机构移送有权审查的机关处理,或者及时告知提出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向有权审查的机关提出。有关国家机关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本章第二节所列情形之一,移送本级人大常委会进行处理的,或者其他备案审查机关移送应当由人大常委会审查处理的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由法制工作机构接收处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