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一节 审查程序第十九条有效法制工作机构对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的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应当及时组织研究处理,提出意见,同时根据职责分工分送相关专工委进行审查。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