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中文English
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一节 审查程序

第十九条

有效

法制工作机构对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的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应当及时组织研究处理,提出意见,同时根据职责分工分送相关专工委进行审查。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

本站文本分别转载自共产党员网党内法规库、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两套规范体系,本站分库检索、不合并结果。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