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对不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的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由法制工作机构移送有权审查的机关处理,或者及时告知提出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向有权审查的机关提出。

有关国家机关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本章第二节所列情形之一,移送本级人大常委会进行处理的,或者其他备案审查机关移送应当由人大常委会审查处理的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由法制工作机构接收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