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一节 审查程序第十八条有效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应当写明要求或者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审查的事项和理由、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提起人的基本信息等内容,并附上规范性文件文本。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接收、登记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对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内容不完整的,应当自收到审查要求、审查建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审查要求、审查建议提起人予以补充完整;对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告知审查要求、审查建议提起人不予登记。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