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法制工作机构对制定机关的报送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瞒报、迟报、漏报等情况适时予以通报,并责令制定机关限期改正;制定机关拒不改正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建议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