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法定范围和程序、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的,予以登记并通过海南省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发送电子回执;对不符合法定范围和程序、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的,以电子指令形式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因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被退回的,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电子指令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要求补充报送备案材料或者重新报送备案。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