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的办公厅(室)负责报送备案。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材料包括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政府令或者公告、有关修改或者废止的决定、规范性文件起草和修改情况的说明、制定或者修改规范性文件的主要依据以及其他参考资料等。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制定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标准和要求报送一式两份的纸质备案材料及其电子文本。纸质文本应当装订成册,电子文本应当通过海南省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报送。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