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

每年一月底前,制定机关应当将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废止文件的发文目录报送备查。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