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市、县(区)、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

(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

(三)依法应当向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