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二章 备案第十条有效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一)市、县(区)、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三)依法应当向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