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报告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