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的,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恶意串通、弄虚作假,共同侵害业主利益的,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