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规定,经营单位拒不承担维修、养护和管理责任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