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报送、移交有关资料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