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明示相关信息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