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通告全体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