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八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投诉举报。有关单位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登记,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投诉举报人,情况紧急的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回复。行政执法单位需要进入住宅区开展执法工作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