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交接手续。

交接双方应当对住宅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现状进行确认,并在住宅区内显著位置公示。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