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与管理第三十七条已废止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