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物业交付使用前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交付使用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建设单位销售物业时,不得向物业买受人承诺减免物业服务费。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