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三十六条已废止物业交付使用前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交付使用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建设单位销售物业时,不得向物业买受人承诺减免物业服务费。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