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建设单位已经注销或者无法履行相关义务,但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退出住宅区六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前,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决定管理模式。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