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之间依法交接:(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物业服务企业不再续签合同的;(二)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离的;(三)物业服务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建设单位应当自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后十日内,将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情况告知物业买受人。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