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三十三条已废止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不得与建设单位恶意串通、弄虚作假,共同侵害业主利益。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