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前,依法制定临时管理规约,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报物业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