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业主委员会应当对上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经营性收益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时可以邀请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村)民委员会进行核查,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审核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