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十九条已废止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三十日内,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办理交接手续。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