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任期一般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成立换届改选小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自换届改选小组产生至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期间,业主委员会不得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
(一)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三)其他重大事项。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