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指定专人保管。

业主大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使用。

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出席会议的组成人员签名后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