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十六条已废止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接待制度,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记录制度,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物业服务合同协商签订活动以及物业管理中各项重要事项的记录,并建立工作档案。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和履行、管理规约实施和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等重要事项。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