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工作人员、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物业管理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