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十二条已废止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工作人员、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物业管理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