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十条已废止筹备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三)无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财物的行为;(四)无泄露或者非法使用业主资料的行为;(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除前款规定条件外,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还应当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