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筹备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

(三)无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财物的行为;

(四)无泄露或者非法使用业主资料的行为;

(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除前款规定条件外,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还应当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