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的业主公开联名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一名,建设单位代表一名,业主代表五至七名组成。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担任,业主成员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筹备组中业主成员的推荐办法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并事先告知全体业主。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