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节约利用第三十二条有效取用水户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按规定向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用水、节水报表。鼓励取用水户安装使用节水设施,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定期进行用水合理性分析、水平衡测试。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