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建设项目,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