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节约利用第三十三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建设项目,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