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节约利用第三十一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相关规划编制、建设项目立项、取水许可中开展节水评价,合理确定规划和建设项目用水规模和结构,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