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限制开采地下水。对区域内无其他地表水源或者因地表水源的水量、水质无法满足生产、生活需求的,经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取用地下水。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