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水取水情况的监督检查。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原有的自备水井应当逐步关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废弃水井排放或者倾倒污水、垃圾、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废弃水井所属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封填等措施进行处理,防止污染地下水。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