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限制开采地下水。

对区域内无其他地表水源或者因地表水源的水量、水质无法满足生产、生活需求的,经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取用地下水。

Local Regulations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