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第十九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及时核定下达取用水户的年度用水计划。年度用水计划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定。下列单位和个人应当纳入计划用水管理:(一)使用公共供水且月用水量达到一百立方米以上的;(二)经营性洗浴、游泳、水上娱乐、洗车等特殊用水的;(三)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情形。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