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年度用水计划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牧业、工业、生态环境、服务业用水等需要。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