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年度用水计划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牧业、工业、生态环境、服务业用水等需要。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