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及时核定下达取用水户的年度用水计划。年度用水计划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定。
下列单位和个人应当纳入计划用水管理:
(一)使用公共供水且月用水量达到一百立方米以上的;
(二)经营性洗浴、游泳、水上娱乐、洗车等特殊用水的;
(三)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