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第二十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保障生态流量的水量调度方案,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水库、水电站等蓄水工程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调度方案下泄生态流量,保障生态用水基本需求。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