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第二章 机动车停放设施的规划与建设第七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鼓励建设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机动车停放设施。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