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机动车停放设施专项规划和配建标准,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违反规划将公共停放设施改作他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未取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共停放设施据为专用。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