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第二章 机动车停放设施的规划与建设第八条有效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场所闲置的,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可以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设置临时停车设施。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