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鼓励建设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机动车停放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