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发展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对施工活动实施监理。建设单位擅自变更施工图设计内容,或者施工单位不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采用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和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建筑材料、产品和设备的,监理单位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