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施工单位施工方案中应当包含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技术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公示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等级等主要技术指标。
施工单位采购并使用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等建筑材料、产品和设备,应当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等建筑材料、产品和设备进行查验,并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见证取样,送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复验,保证性能指标符合标准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质量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和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负责。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