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和风险评估结果,编制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作为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及农业、林业、能源、环境保护、水利、交通运输、旅游、海洋与渔业等专项规划的重要依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气候影响,定期修编城区暴雨强度公式,增强城市气候适应性和重大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